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公司注销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公司在12月分注销营业执照、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两公司均为共同股东》。目前营业场所为同一栋楼,两公司共用一套管理人员,对内是一间公司,对外是两家公司。请问:如果合并后员工有没有经济赔偿应该怎么算?
回答者: wuhaifeng ||2013-10-18 14: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