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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

时间:2012-12-26 17:00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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