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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被骗,本想找人控制骗子,迫使骗子还钱,没想到却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时间:2015-05-31 21:31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李某安经人介绍认识勐海福金茶厂的经销商谭某标,并向谭某标采购福金茶厂的茶叶。从2013年8月起至2014年1月期间,李某安累计向谭某标支付购茶款661万元。
       2014年1月14日左右,李某安请行家鉴定这批茶叶,行家认为是假货。于是,李某安立即约谭某标到档口对账。当谭某标到了档口后,对该批茶叶是假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恳求李某安不要报警,他会退还全部货款。随后,谭某标在书面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该批货不对版(疑假货),已退大部分货,需全额退款。”
        林某安为防止谭某标逃匿,2014年1月16日将谭某标带到某处住所,并雇请2名人员看管谭某标,禁止谭某标离开。
        3天后,谭某标家人报警,警方将李某安抓获,最后,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安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谢辉律师  点评:

        李某安本来是受害者,被人诈骗了661万元巨额货款,心情无比紧张、愤怒、焦虑。对李某安而言,比将骗子扭送公安机关、让骗子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如何让骗子尽快退款。
        骗子一方面恳求李某安不要报警,另一方面同意全额退款。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都不会选择报警,因为警方追赃的力度和效率是极其低下的。与其交由警方追赃等到牛年马月,倒不如与骗子达成“认罪协议”,让骗子尽快将款退回,双方既往不咎。

        所以,为了尽快追回被骗的款项,李某安同意不报警,为防止谭某标逃匿,2014年1月16日将谭某标带到某处住所,并雇请2名人员看管谭某标,禁止谭某标离开。
        其实,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像李某安这么做,但不知不觉却陷入了骗子的另一个陷阱之中——非法拘禁。一旦被警方追究非法拘禁罪并失去人身自由的话,必将错失了追究谭某标涉嫌诈骗的最好时机,为下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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