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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24 17:24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龙府通〔2013〕13号
各村民委员会(经济联社、经济社):
随着中新广州知识城落户我镇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发包转包频繁,承包合同条款不明确、不清晰,发包程序或主体不规范甚至不合法,侵害集体利益,群众意见大,影响农村基层稳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我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等。
四、农村土地发包应制定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农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五、农村土地发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包括二次流转或转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通知要求,非法发包、抢包农村土地,违反大多数村民意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发包土地的承包合同,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九龙镇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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