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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公司章程?

时间:2012-06-11 16:52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筹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最重要的莫过于准备一份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章程常常被称为公司宪法,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当股东、公司利益受损的时候,章程就可以为解决纠纷、维护股东权益提供直接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虽然公司法对章程的基本内容作出普遍性的原则规定,但是有些规定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而且不同的公司往往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这些都是需要公司章程给予进一步详细规定和完善的。
      结合司法实践,本律师认为章程应该针对以下常见公司纠纷问题,提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处理逾期出资违约责任的司法实践惯例往往就是判令违约股东支付逾期出资的银行利息,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震慑违约的股东,也不足以弥补其他的股东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的规定,股东未缴交出资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由此可见,由于某位股东逾期缴交出资,而导致了其他股东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所以,章程应该对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
实践中,公司股东往往分两大类型,一是资本型股东,其主要义务是出资,一是业务性型、技术性、关系型股东,其主要的贡献不在于资金,而是其掌握的市场、技术、关系等非资金资源。
同时存在两种类型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往往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的,此时,就需要章程对股东分红比例、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作出具体约定。

三、关于股东同业竞争的限制规定
在经营本公司的同时,有的股东又另起炉灶,经营、投资与本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得帮助他人(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经营、投资与本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这样,该股东从本公司获得的商业资源(市场、客户、经验、技术等),或多或少地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多或少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所以,章程有必要对股东同业竞争进行具体的约定、限制,以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四、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怎么赔偿?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维权消耗的时间损失算不算损失,可否赔偿?这些问题都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实践中没有固定模式可循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往往很难找到赔偿的具体依据,也不足以弥补其他的股东蒙受的风险。
所以,章程应该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作出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五、股东依据第二十二条提起维权诉讼的补偿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股东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的权利。那么,当股东依据第二十二条提起诉讼且胜诉后,公司应否给予合理的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就会严重打击股东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
所以,章程应该规定股东维权可以获得补偿权利,以充分保障股东的维权的权利。

六、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权的具体操作
如果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股东优先权往往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所谓优先权,就是指同等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下,公司股东优先受让。但对于股东拟转让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其他股东其实是无法确切知道的,也就是说,为了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只要在名义上以高得让其他股东无法接受的价格成交,就可以轻易排除。
所以,为了保障优先权的实现,章程应该作出具体有操作性的规定。

七、对公司对外担保、提供借款的程序。
为了防止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为其自身利益,擅自利用公司资产对外担保、提供借款,《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程序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应依据法律进一步完善细节,切实保护公司财产,保护小股东利益。

八、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通常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决议执行最重要的职务、岗位。《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所以,公司章程应该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九、如何制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149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常见情形,并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的原则(即违反义务者不得获利的原则)。
但是,由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取证的特点,能够被公司、股东发现并收集确凿证据的概率往往是很小的部分,所以,仅仅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贵公司所有,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公司利益,根本不足以防止公司高管的侥幸心理。
所以,公司章程应该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更有效的规定,比如惩罚性规定。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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