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已经出现了以下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八)向工商局报送清算报告,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九)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当地政府部门(工商、税务等)往往会对于企业清算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要求,如备案、文件格式等,在办理清算前应及时了解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要求。 二、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公司解散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财产在未依照第五点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股东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大于债务”,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扩展阅读:关于公司清算的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事项 “公司破产清算”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陷入困境的企业如何通过破产重整(破产保护)进行自救? 破产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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