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说法 >

涉嫌强奸的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冉应否回避?

时间:2013-07-12 12:12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星二代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由于新聘辩护律师的声明,再次激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随后网上爆出王冉律师的从业经历——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
        《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上述规定,有网民开始质疑王冉律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自觉回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那么,王冉律师究竟应否回避该案呢?本律师认为:

        一、如果王冉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担任工作岗位是“检察官”而不是“书记员”,则毫无疑问,王冉律师必须接受《检察官法》的约束,回避该案。

        二、如果王冉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担任工作岗位是“书记员”而不是“检察官”,则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王冉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不应被限制。
        众所周知,“书记员”与“检察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约束的对象是“检察官”,而不是“书记员”。《检察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也就是说,关于书记员应否回避的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据此规定,书记员回避的情形仅仅限于“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至于“书记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能否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权利原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书记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能否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作出明确禁止规定之前,王冉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不应被限制。

        三、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宗旨,如果王冉律师能够自觉回避该案,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这不仅仅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涉及强势星二代的犯罪问题”。虽然,在法无明文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王冉律师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王冉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就会让社会公众对案件能否等到公正审理产生合理的负面怀疑(因为谁也不清楚王冉书记员与办案检察官是否有什么关系呢?),进而损害司法权威,也就必然会损害王冉律师为之辩护当事人李某某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律师职业伦理的最高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王冉律师能够自觉回避、辞去辩护人,则是最好选择。
        同时,由于“书记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继续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必然会让社会公众对案件能否等到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进而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有必要对“书记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能否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尽快作出明确规定。


撰稿人:谢辉  律师
咨询电话:13332831234
邮箱:xhls@vip.163.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值班律师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