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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辩护技巧

时间:2015-11-27 08:21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信用卡使用越来越普及,与此同时信用卡违约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就会面对刑事诉讼,就会被银行控告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旦罪名成立,就债务人会陷入牢狱之灾。
      本所承办了大量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案例,现将常见的辩护技巧总结如下:
 
      辩护要点一、积极争取“债务人是自动投案”,积极争取“自首”情节
      当发生信用卡逾期还款发生后,银行会通知债务人前往银行办公地点协商还款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则银行会不让债务人离开并报警。警方到场后,“抓捕”债务人。
      上述“抓捕归案”的过程,其实是具有“债务人主动投案情节的”,辩护律师应该积极争这一重要情节,一旦认定为“自动投案”,就是“自首”情节,就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如果债务人知道银行已经报警、知道警方人员即将到来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反抗也不逃跑,而是自愿待在银行办公地等待警方到场,这投案的过程就表明债务人确有投案的想法和行动。因此,可以视为“债务人自动投案”。
      按理类推,债务人随同银行人员一起向警方投案的,只要债务人不是被制服扭送的,这也表明债务人确有投案的想法并付诸行动,亦应视为“债务人自动投案”。
      上述投案过程具备“自动投案情节”,但是不明显的,很容易被忽略的。在实践中,经过辩护律师的积极说服,上述情形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成功案例为数不少,为债务人争取了依法减轻处罚的宝贵机会。
 
      辩护要点二、
严谨审核银行提供的透支欠款数额,往往可以大幅度剔除不合理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实践中,银行报案的时候,会向警方提交债务人透支的欠款金额,该欠款金额往往包括了透支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手续费等。因此,银行提供的欠款金额,会远远大于刑罚意义上的“透支数额”,容易误导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地适用量刑,对债务人非常不公平。
      所以,辩护律师应该严格审核银行提供的欠款金额,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利息”予以剔除,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
 
      辩护要点三、
说服债务人亲属积极偿还债务,争取缓刑、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债务人的亲属帮债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最终可以适用缓刑。
      即使在一审判决后二审诉讼期间,债务人家属帮助债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减低一审判决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所以,辩护律师要十分清楚引导债务人家属,积极帮债务人偿还债务,为从轻处罚并争取缓刑的创造机会。
      如果被告人家属经济困难,确实难以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只能偿还部分金额的),则辩护律师亦应引导家属偿还部分欠款,将透支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透支欠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法定量刑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见,如果债务人透支金额超过10万元的,则无论其具备何种从轻情节,其最终刑期均不可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
 
      辩护技巧四、被告人常见的其他法定从轻情节还有“初犯、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等等”,此不赘述。
 
撰稿:谢辉 律师
咨询:1333283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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